英瓦根的结果论证是一个支持不相容论的重要形而上学论证,他以此为基础试图证明在决定论框架下人类是无法拥有自由意志的 ,因此也无法承担道德责任。然而这个论证在很多学者的反驳下发展出了许多变种,本文通过对因瓦根的结果论证的发展以及修正的过程进行回顾,并以此为基础来反思其形而上学的决定论可靠性,从而在其形而上学向目的论的过渡的过程中作梗,认为其形而上学理由的不充分性,并将决定论引向神经科学的维度,在这个新的基础上解读自由意志,并重新建立起决定论以及其道德责任的联系。如果不能则详细地考察自由意志和决定论下道德责任的不同可能性。决定论和道德责任是否相容?决定论的观点认为,我们的行动是由过去实践和自然法则所决定的,这引发了对道德责任的挑战,英瓦根的后果论证中,过去所有事件的合取决定了所以取消了个体的独立性,个体的主体性没有得到体现,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也就不能算作是什么,就是被强迫的,强迫正是说明个体有自由意志的体现,之所以被强迫是因为自由意志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自由意志才能导致目的与行动的不一致,正如康德所说正因为我本可以不做但是却做了所以才自由,道德责任也就是这样和自由意志产生关联的,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自由意志正是决定论中的应有之意,自然法则和过去事实只是作为背景出现,不是真正直接通向宇宙万物的一切,英瓦根要注意的是他的形而上学没有和伦理学接壤,没有关注到这个时代背景下,自然法则已经不能简单地被当成一个集合,物理学家早已将其内容展开成具体的诸方面,英瓦根的形而上学泛滥到这个时代下它所无能为力的部分是麻木不仁的。自然法则在物理学家那里,自由意志在神经科学家那里而这两者的联接如何实现,外部的事实如何通达内部如何影响神经系统,神经系统自身的结构是否包含对其内容的决定,这些都是要详细探讨的,不是一句过去的一切的和所有自然法则合取在人类面前我们无能为力就可以说清楚的,逻辑上和直观上虽然明显,但是却不够具体,这种形而上学的抽象论述和个体对意志经验的那种极为具体的东西,甚至不会让人觉得它们在一个图层。更何况,英瓦根预设的时空观既不是绝对客观的牛顿式的线性,又不是相对论式将物质的运动纳入考量的,它诸命题的直观正是因为这种时空观是被局限在人类经验中的,从人类自身的对世界变化的感觉来论证的。这么看来自由意志和决定论只是一种不够彻底的形而上学的幻觉,既没有足够强韧的认识论支撑,也没有足够无懈可击的对时间空间的本体论说明,有的只是亲和于人类认识的一种让人无话可说的预设。再者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也讲了原子的偏移运动,如果自然法则可以决定人伦日用的话,那自然中这种偶然性没有道理不同样在人类的意志上得到体现。在从古至今的一众哲学家中,英瓦根的建构显得有些不伦不类,不像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对自由意志有个伦理学上的限制,将伦理学限制在人类的领域,成为自由法则的学说,不去把自然法则和过去事实的客观性牵扯进来;也不像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一样,把伦理学的经验性部分叫做实用人类学,将叫做道德(形而上)学的部分限制在对理性的探讨之下。这也就意味着决定论自然律本应该交由物理学解决,人为的部分不由其支配,要么想把决定论纳入伦理学,只有将其变为道德法则,从理性上对其解释和研究,自然中那种规律性才可以得以进入。从这两种途径看来,道德责任是有理由和决定论相容的,当且仅当所谓的决定论以正确地形态真正进入伦理学内部,并且在其中合适的部分发挥作用,以规范的形式对道德责任发生关系,这样,英瓦根的形而上学才能正确地将决定论以一种内部的方式从伦理学问题开始接入,而不是直接将伦理学外部的自然法则看作是……,而是将所谓的自然法则和事实的合取看作是一种伦理学中的背景和舞台,容纳伦理行为诸多可能性的图示或场,而不是一种先天的来自自然的强迫,使得所有伦理主体显得像自然界一样无辜。英瓦根的理论只能至多作为一种探究的起点,而决不是不变的前提,这才使得其论证引在具体实例中引发的思考具有其真正伦理的意义,诸如对认知必要性的探讨在实际的道德情形中责任归属问题等等。才能真正做到伦理学作为实用人类学的目标。自由意志是否和道德责任相关?在英瓦根看来,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天然就是相关的,这可能和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论述如出一辙,这种明显性来自自由意志不能发挥其作用而被压制的情况,比如被胁迫。或者我们认为行动主体的意志不受其本身控制或者说干脆就是没有传统认为人类意义上的意志,根本没有的情况,比如痴呆,狗咬人主人负责,诸如此类。都肯定了自由意志存在与否或程度高低与道德的追责有紧密联系。前者否定了自由,没有否定主体意志的存在,只不过是另一个主体意志借助其客体得到体现;后者则是客体的连意志都被否定了,因为其没有受人类理性约束的能力所以传统的意义上讲是没有自由意志,而只有动物灵魂的冲动激情。这么看来,道德责任是由自由意志的理性前提作为支撑才能实现其功能的,责任并不是凭空出现的,它要求了有道德理性的行为主体将其自身行动展现到现实中的全过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另一种说法是按照康德的理论,在第一种情况中,既然行为主体的自由意志作为被强迫的前提,那么他就有抵抗这种影响自由意志发挥的外在力量的选择,如果行为的主体没有这样选择,那么正是说明他应该负有至少部分相应道德责任。这是否意味着本应与自由意志紧密联系在一块作为同一层次前提的道德责任在自由意志的阶段性选择过后坍缩为了某个维度的具体现实。在遭到强迫的同时,自由意志选择接受与外在的倾向作出与其一致的行为,他便对这个行为导致的道德结果有自由意志上应然上的责任,(实际上干扰了他的现实,高尚的实现)自由没有,意志无从体现;如果选择不接受而产生一种消极的悬置态度,比如不做某事或者视而不见,见死不救或者面对伦理危机无动于衷,则不需要承担道德责任(对意志追责),既不应然也不实然顶多冷血不像人,有自由但是意志没有体现出来;如果积极地反抗外在的强迫力量,则自由的选择和道德意志都能被得到体现,于是道德责任在应然和实然层面上都应该被负责。英瓦根的后果论证不足以构造一种具体的道德责任,只是单纯抽象地说自由意志是与道德责任密切相关的还是它的前提,而没有认真地讨论道德责任的在道德实践中的外在表现为褒奖或者谴责,更没有在法律层面去分析道德责任的具体体现,更别说建构了。是否存在一种超越自然法则的自由意志?在英瓦根的后果论证推出自由意志与结果论证不相容,之后,主张相容论的那批人们当坐不住了,主张自由意志只是受限或者存在一种超越自然法则的自由优质,我们能够超越自然法则的影响作出真正自主的选择。在不破坏英瓦根的预设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将自然法则在最大限度上引入伦理学以达到一种惊人的连贯性,我们可以看出这两者都绕不开当代神经科学的实证证据的考验。

根据我所掌握的知识,我想对你提出的论证和观点进行一些批评。首先,你提到了因瓦根和道德责任的观点,认为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是天然相关的。然而,因瓦根在他的著作中并没有明确表示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之间的必然联系。他认为自由意志和决定论是不相容的,但并没有详细阐述道德责任与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 [3]。 你还提到了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认为自由意志的明显性来自于被压制的情况,比如被胁迫。然而,在因瓦根的著作中,并没有明确讨论自由意志在被压制的情况下的影响。他更关注的是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之间的相容性问题 [3]。 此外,你提到了康德的理论,认为自由意志在被强迫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抵抗外在的影响。然而,康德的观点与因瓦根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康德主张自由意志的行动应该是根据理性的行动准则,并不涉及具体的外在压力或强迫。因此,康德的观点与你提出的论证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4]。 另外,你提到了自由意志是否超越自然法则的问题。根据因瓦根的后果论证,自由意志和结果论是不相容的。然而,你提到了主张自由意志受限或存在超越自然法则的观点。尽管这些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与因瓦根的观点进行讨论,但它们并没有得到因瓦根明确的支持或批评 [4]。 总而言之,尽管你提出了一些有关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相关性的观点,但这些观点在因瓦根的著作中并没有得到明确的支持或批评。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讨论这些问题,以形成更准确和合理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