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科的内在机制是什么?

这个问题首当其提,足以说明它是逻辑哲学这门课程的核心。相信各位同学在经历这门课程的洗礼(nao)后心中已经有了那个答案,正如西方不能失去耶路撒冷,逻辑学科的内在机制也不能离开“必然地得出”,王路老师在《逻辑的观念》这本书的封底赫然写道“逻辑学科的内在机制决定了逻辑这门学科的产生和发展,在逻辑的发展中贯彻始终。作者围绕着逻辑的‘必然地得出’的基本思想,论述了逻辑这科学的性质……”。紧接着,王路在下半句剑锋直指国内”加字“逻辑乱象,捍卫他爱不释手的狭义逻辑定义,”……指出并批判了其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只要我们顺着王路老师的心路历程摸爬滚打一番,不难看出他是在用两条腿走路,一方面言必称亚里士多德和必然地得出,另一方面绝口否认加字逻辑中违背”必然地得出“的部分。

必然地得出

亚里士多德逻辑

王路以逻辑学的科学性质为基础,认为对逻辑的定义应该是绝对客观的,其内在机制也是无可辩驳的。一种理论是不是逻辑,主要并不在于它是不是叫逻辑,或叫什么样的逻辑,而在于它是不是符合作为一门科学的逻辑的性质和特征。

”我说的逻辑的内在机制就是指决定逻辑这门学科得以产生和发展的东西,而且这种东西在逻辑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必然是贯彻始终的;去掉这种东西,逻辑就会名存实亡。“(王路《逻辑的观念》p16)。

亚里士多德作为逻辑的创建者,逻辑学的祖师爷,他定下标准自然是在确定逻辑内在机制时应优先考虑的。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我们所谓的逻辑对应的就是“必然地得出”,“他刻画的是一种基本的推理结构,同时它也是推理所具有的一种性质,因此逻辑是关于推理的科学,并且是关于必然的推理的科学,特别是这种推理的必然性不是由内容决定的,而是由形式决定的。因此,“必然地得出”是逻辑本身具有的内在机制。”

一个推理是一个论证,在这个论证中,有些东西被规定来,由此必然地得出一些与此不同的东西。”(《论辩篇》)

“一个三段论是一种言辞表述,在这种表述中,有些东西被规定下来,由于它们是这样,必然得出另外一些不同的东西。”(《前分析篇》)

从亚里士多德躬行践履创立的三段论和四谓词理论看来,“必然地得出”不是亚里士多德无缘无故提出的,而是逻辑学科的客观性质以及逻辑学科发展的方向。尤其是他对三段论的刻画,完全是形式的,格的定义是形式方面的句法说明,他关于三段论的式的描述是形式方面的规定,他关于三段论第二格和第三格的式向第一格的化归是形式方面的证明,因此,他的整个三段论系统是一个形式系统(rap)。只要符合三段论体系这样的形式,从真的前提必然得出真的结论。这样,三段论不仅是向着“必然地得出”这个方向努力的,而且获得了巨大的成功。“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必然地得出’并不是思辨的、任意的,而是可以具体操作的,也就是说,这种“必然地得出”乃是可以依据一种能行的方法一步一步进行的。”这恰恰说明必然性是作为推理的科学具备的内在机制。

现代逻辑

现代逻辑与亚里士多德“必然地得出”的观点一脉相承,自然也是王路老师的心头爱。倒过来讲,弗雷格作为现代逻辑的创建者,如果他没有因循“必然地得出”,又怎么能够使逻辑真正发展起来呢?弗雷格醉心于语义和形式之间的关系,他试图通过引入符号化的概念文字来解决语义和推理问题,并建立起现代逻辑的基础。弗雷格首先构造形式语言,然后建立演算系统,消除了自然语言的歧义。形式语言构成一个形式系统,经过解释,成为一个能通过句法(即可靠性)和语义(即完全性)来确立推理的规则和范围的逻辑理论。弗雷格发明的一阶逻辑可谓是形式化的典范,客观上推动了逻辑的发展。

在现代逻辑中,我们也经常使用“形式”这一概念来修饰逻辑,那形式是不是逻辑的内在要求呢?非也!但在王路看来,“形式”根本就不是逻辑的本质,逻辑就是逻辑,它根本就不需要添加任何修饰

王路看来,逻辑的研究也是一步一步进行的,因此可能会有以下一些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阶段:

  1. “有些形式系统,我们可以给出逻辑的语义解释,有些形式系统,我们不能给出逻辑的语义解释,因此,并不是所有形式系统都是逻辑的。比如,一些科学理论系统也是形式的。”
  2. “我们进行逻辑研究,总是有些想法的。也就是说,我们总是考虑了一些东西,比如一些我们认为是逻辑常项的东西。我们可能会认为抓住或把握了一些东西,这些东西当然是有涵义的,但是当我们对这些东西进行研究时,也许我们能够构造形式系统,也许我们暂时还无法构造形式系统。比如奥斯汀最初提出他的语言逻辑体系的时候,他有关于一些动词表达式的想法,认为它们表示“做事情”的情况,可以形成一个系统,但是他没有构造出形式系统。“
  3. “有时候我们既把握了一些与推理相关的要素,比如一些逻辑常项,而且也建立了形式系统,但是尚未形成可靠性和完全性的证明,或者有可靠性的证明,但是尚未形成完全性的证明,这时我们可以有一个关于可靠性和完全性的描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得到的系统也可以使用,然而仍然是有缺陷的。“
  4. “当一个逻辑系统得到了可靠性和完全性的证明时,它就是完善的,也是成熟的。“

(《逻辑的观念》p81)

王路肯定了李小五”把语义推论关系和语法推论关系看作是逻辑的核心概念,把这两种关系的重合性看作是逻辑的基本要求“的观点,所以,对于逻辑的内在机制来说,“形式”其实根本就是一个多余的东西,形式的不一定是逻辑,三段论也不完全是形式的。李小五的这一观点就是对”必然地得出“的另一种表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