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以降,相对于孟子的升格,荀子的地位相形见绌。人性的理解存在理论上的根本弱点,不一定非要从人性论入手,现在理想人格不再不言自明,尝试对荀子身心修炼功夫论全面彻底考察。

一、“士”“君子”“士君子”“大儒”“圣人”:理想人格的典范:

孔子将区分“君子”和“小人”的标准由“位”(血统)转变为“德”(品行),荀子继承孔孟

1.士君子=士+君子

士:与君子一样,对理想人格的描述

“心”所能达到的这种境界,原本正是荀子用来描绘“士君子”的。至于“不动乎众人之非誉,不治观者之耳目,不赂贵者之权势,不利传辟者之辞”,同样是“士君子”达至的修养境界。只有达到如此境界,才能在“辨说”这种最易引起情绪波动的情况中始终居于“处道而不贰,咄而不夺,利而不流,贵公正而贱鄙争”的稳定状态。

对荀子来说,“士君子”相对于“圣人”仍处在理想人格的较低一层,因为当他从“知”的角度列举所谓“圣人之知”“士君子之知”“小人之知”“役夫之知”(《性恶》)时,显然流露出一种层级意识

2.大儒

有很多贬义的带”儒“的复合词,正面只有一般意义上的“儒者”以及“大儒”两种,根本也在德行。

从其所谓“始”“终”来看,为学的最终目标虽然是成为“圣人”,从“士”到“君子”再到“圣人———层次

“大人”境界必须以“心”的某种特定状态为前提

二、“治气”与“养心”:成就理想人格的功夫实践

(一)作为身心修炼的“治气养心之术”

“士君子之容”与“学者之嵬容”,对荀子来说,“君子”人格必然在形体上有所表现。

“修身”与“治气”加以区别,修养不只追求身体方面的延年益寿,还必须不断提升自我的品德,“尧舜”而非“彭祖”,在于其道德品行而非自然寿命方面的突出。

这一区别的意义正是要指出,与“治气养生”单纯身体方面的功效不同,“修身”是一个身心兼顾的修炼过程。

(二)“气”与“心”的涵义

“血气”连用,先秦时代流行的一个词语,主要与身体相关。血肉之躯所携带的包括自然欲望、生理本能以及心理情绪在内的身体方。“气”与“色”相关,面部表情和言语声音

他更关注的仍是“心”,善恶最终取决于“心”所择之“术”。“心”、“术”概念不同,“心术”是心择取“术”后的心态。“心”本无善恶,“术”决定“心术”的属性。“心”由所择之术定善恶。

荀子的心并不能强说为“善”,“心”本身无所谓是非善恶,只有成为“虚一而静”的“大清明心”之后,才能在是非善恶之间有所选择,那么,又如何使“心”成为“虚一而静”的“大清明心”呢?

(三)“由礼”与“得师”:“治气养心”的方法

由于荀子所论之性指人的自然欲望、生理本能和心理情绪,所以,“性”与“气”在荀子文中可谓同一所指。

“气”即“性”,“治气”即“化性”。这里“诚”是指以“仁义”为内容的价值,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心”才能将“诚”(“仁义”)作为自身的内容而为“诚心”呢?

荀子“治气养心之术”的具体实践方法,关键在于“由礼”和“得师”

师比礼重要,师使礼不失其正。师只能是”士君子“、大儒、胜任,这些人使理想人格的典范,使切实可行

在“师”与“礼”之外,“乐”也被荀子视为身心修炼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如 《乐论》所论,音乐具有“入人也深”和“化人也速”的特点,可以使人情的流露不失中正,在声音方面“乐而不流”,在文字方面“辨而不諰”,在日用常行中“感动人之善心,使夫邪污之气无由得接”。因此,荀子认为,音乐作为身心修炼的功夫对于造就君子人格效果明显

三、荀子身心修炼功夫论的特点、价值与意义

是先“养心”再“治气”,因为“治气”的主体是“心”。“心”贯穿始终,起到了一个形式主体的作用。“心”本身只起到认知、选择和判断的作用,直接使“气”得到治理的“内容”方面,是“心”通过“师法”而修习与内化的“礼乐”(“术”“道”)。“礼乐”虽不能说是“主体”,因为二者都是客观的外部存在,却是“心”对治“气”所不可或缺的内容方面

先秦时期“轴心突破”的由“巫”到“心”本质上是一个逐渐“祛魅”(disenchantment)的理性化(rationalization)过程,那么,荀子可以说是这一过程中理性化最为彻底的思想家。

无穷倒退:最初的“师”和“礼”如何产生,只能归之于偶然。

即便我们不从发生学的角度去追究最初的“师”“礼”如何出现,而肯定人类已经存在于一个“师”“礼”兼备的社会,对荀子来说,仍然要面对人心“得师”“由礼”能否必然的问题。

“善”无论在“性”还是“心”中都缺乏根源,只是一种心外的候选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师法”还是“礼乐”,对于荀子的“心”来说,就毕竟只是一种外在的楷式和规范,可以主动自觉选择遵从,但仍为“他律”,无法成为孟子那样基于“四端之心”而“由仁义行”的自我立法

孟子所描述的那种“由仁义行”的道德实践以及身心修炼,既不容易在个体身上时时出现,更不容易在大多数人中广泛发生。而与此相较,荀子“得师”“由礼”的身心修炼功夫,即便究极而言确属“他律”, 但无论就个体还是大多数人的普遍实践而言,都更为切实可行。尤其对一种社会文明(social civility)的建设来说,即便没有“仁义内在”的预设,也完全可以施行。

现实之中绝大多数人来说,要想通过身心修炼的功夫实践成就理想人格荀子的“治气养心之术”恐怕更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