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驳“儒家伦理是腐败问题的根源”,此论点从涉及儒家经典三章:《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孟子·尽心上》“桃应问曰”、《孟子·万章上》“象曰以杀舜为事”。过度诠释了,这三章应当从“行乎中道”理解,不要抽象过分解读。
本文反驳了持论者持论的三个不同层次,圣人腐败论、伦理原则腐败论和文化心理腐败论。
文化心理腐败比较特别,持论者自己没有意识到也不愿意承认,认为儒家伦理是腐败的文化根源的看法实际上以大公无私的观念为基础的。
而儒家倡导的公不废私更值得倡导、欲求。
析理:
一般性表述:父亲应当隐瞒儿子的罪行,儿子应当隐瞒父亲的罪行。这种抽象是过度的,首先在于其忽略了原来文本中“直者”的身份。叶公语中“吾党之直躬者”,其身份显然是民,而孔子顺此语脉提到的“吾党之直者”,其身份自然也只能被理解为民,只有在这个前提之下,才能说,父子相隐得天理人情之至,是得“直”之中道。
把孔子的话抽象成一般实践原则是对儒家伦理的康德式扭曲。义务论是犹太—基督教传统律法主义神命论的现代翻版。义务论重心在行为,重视普遍实践法则,美德就是对法则的尊重。儒家是美德伦理学,不用普遍抽象法则。
两个理由:远离生活没意义;美德在特殊环境中很受用,能做出最恰当的选择。
桃应问曰:
象日以杀舜为事:
对这三章的义理主旨的解释都提到了“至”: “天理人情之至”、“天理之极,人伦之至”、“仁之至,义之尽”,这意味着,必须在“行乎中道”的意义上才能恰当地理解这三章。
驳难:儒家伦理与腐败有一定的关联
澄清:
“窃负而逃”的例子很难称作腐败。这一点表现在,舜既没有假天子至尊之位以包庇瞽瞍,又没有禁阻皋陶的执法,而是在两难中选择弃天子之位而践孝子之行。有为官者单纯的”隐“就不可能符合中道。楚昭王时期循吏石奢的故事,“不受令自刎而死”,就是因为为人子与为人臣的双重身份使他陷入选择的两难。
当时封建制度具有正当性的历史语境中也很难被称作腐败行为,不属于儒家的核心义理。
而在“父子相隐”的例子中,叶公与孔子谈话中的“直者”都没有为官者的身份。义务论的方法和立场扭曲地理解本来属于美德伦理学的儒家伦理思想的一个后果。儒家所倡导的普遍主义落实在伦常观念的普遍性上,子夏所说的“四海之内皆兄弟”,孟子所说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都是儒家超出血缘伦理的明证。
如何理解“腐败”:尽管儒家并没有坚持一种导致腐败的伦理原则,但儒家伦理理念和伦理精神落实中易产生一种流弊,即容易因一家之私的观念而引发腐败行为。或者大多数人不是圣人,不行乎中道。实际行动中血缘伦理有很大局限。
这种不良现象的确与文化心理有关,值得重视,当今也常见。儒家恰恰反对公共领域破坏公平正义。1. 亲亲观念和以之为基础的推己及人蕴含公平正义政治要求;2. 儒家:公共领域公平正义对家庭人伦的秩序是必须的。
反思到腐败的精神根源,以公私观念为前提,腐败某权谋私,“私”是一家之私,为官者只腐败不是因为有“私”而是因为”公“的观念不立。
腐败两种可能:1. 任何的“私”都是腐败的精神根源。
前一种:如果说与一家之私的观念有一定关联的腐败行为的存在能够使我们得出“人伦观念是导致腐败行为的精神根源”的结论的话,那么,按照同样的逻辑,与一己之私的观念有一定关联的腐败行为的存在———这一点我想没有人会否认———就能够使我们得出“个人主义( 甚至是康德式的个人主义) 是导致腐败行为的精 神 根 源”的 结 论。(更离谱)
后一种(更靠谱):“父子相证”—一公无私,“非过公之言,不及 公之言也”;、“父子相隐”—私不胜公,行乎中道。所以人伦观念必然导致腐败行为。
但都是归罪之论,因为这一断言意味着在对腐败现象进行伦理反思时偏离了“私”与“公”的关系这一恰当 的 地 带,而是将批判的矛头错误地对准了“私”的观念本身,的确可以说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建立有效而健全的政治制度是防止腐败问题最直接、最靠谱的保障;儒家传统所珍视的家庭伦理,正 是 这 样 公私兼 顾 的 平 实 的 伦 理 观 念。儒家的人伦日用,让即使是个人主义者,只要出乎一己之诚,大多也会承认,系于个人情感的家庭伦理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繁荣和发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