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是否真正拥有自由意志?根据英瓦根的说法,自由意志因为决定论不存在,NP0&L-P,这样的符号就可以说我们没有自由意志吗,什么是自由意志,人类依靠有限的经验不能证明有自由意志,一选择就可以看作是被某些因素决定,这始终会遭到英瓦根这样的人的反驳。而自由地思想的可能性,小说文学创作等等,都可以自由发挥,是不是自由意志的体现?不是,因为感觉予料是被给定的,不能自由选择。那就没有自由意志吗,限度之内,概率论式的随机和运气是否可以为自由意志所辩护?

英瓦根的后果论证是一个支持不相容论的重要形而上学论证,他以此论证为基础试图证明在决定论框架下人类是无法拥有自由意志的 ,因此也无法承担道德责任。然而这个论证在很多学者的反驳下发展出了许多变种,也有很多学者对其进行了迭代。本文以英瓦根的后果论证为形而上学基础,反思其形而上学的决定论可靠性,从而可以在形而上学向伦理学过渡的过程中发现很多问题,也可以给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带来很多思考。笔者认为其形而上学理基础在本体论上不足够为道德责任奠基,并将决定论和自由意志引向当代科学发展的新基础,并重新探讨决定论适用的领域以及道德责任更多的可能性。

和德谟克里特一样,英瓦根作为一个强决定论者,主张在决定论框架下,一切行为都是被先前的因果关系所决定的,直接挑战道德责任在决定论框架中的存在,虽然他比较中立地在决定论和自由意志之间举棋不定,但仍然将决定论看作一种可能的解释并且通过结果论证试图证明它们是绝对不相容的,但是这让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完全绑定在了一起,使得决定论情况下的道德责任无家可归。其实只要仔细地考察他的结果论证就可以发现许多问题。其中两个核心要素就是:

  1. 在这个论证中,将世界的每一个时间点发生地所有事件作为一个合集,合集就表达了在那个时间点的整个世界的状态。
  2. 如果取“过去发生的事件”的集合,将这个合集与自然规律的合集合取,就可以确保当下事件的发生

这样,他的因果连条就在逻辑上完满了,并且是在理论上可以从前提向结论必然地得出的。在英瓦根看来,对于过去发生事件的合取和自然规律,人类都“没有选择“(have no choice)。在加上他的两个推导公式:第一,如果p具有逻辑必然性,那么人类就对于p没有选择。逻辑必然性要求在所有的可能世界中,P都必然发生。并且命题不随着事件空间的变化而由任何改变; 第二,”能力可转移性“(transference of power)原则,如果两件事有(逻辑的)必然性联系,那么这两个事件的能力是可以转移的。这样,英瓦根通过显然的两个核心要素和两个推理规则构建起了他强决定论的后果论证,并且认为如果人们能选择相信自由意志存在的话,决定论就是错的,因为如果后果论证正确且决定论正确,就不存在自由意志了。

而在他的Thinking about Free Will 中,他也在不相容的立场上提出了一些有关道德责任的主张:

  1. 选择无能原则(Principle of Inability):英瓦根主张,如果一个人面临着选择A和选择B,并且意识到A和B都有支持的理由,但A的理由明显而决定性地超过了B的理由,那么这个人将无法选择B。
  2. 替代可能性原则(Principle of Alternate Possibilities):一个人只有在他本可以做出其他选择的情况下,他才对自己所做的事情负有道德责任。
  3. 可能性防止原则(Principle of Possible Prevention):根据这一原则,一个人只有在他可以防止某种情况发生的情况下,才对这种情况负有道德责任

通过这些论点,英瓦根将道德责任在决定论中取消掉了,而且用他惯用的手法在选择否定人选择的自由。由此我们大概对英瓦根的立场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他将自由意志几乎等同于”对某事有选择”并在此基础上对自由意志坚持传统词汇的理解,认为无能原则这种是基于我们能力的普遍原则。

英瓦根的决定论的观点认为,我们的行动是由过去事件和不变的自然法则所决定的,这引发了对道德责任的直接挑战。英瓦根的后果论证中,对过去所有事件的合取其实取消了过去事件其独立性意义,所以也同时取消了最终成为过去一部分的个体的独立性,个体的主体性不能在其历史性行动中得到体现,最终只能表现为一种被过去支配的必然性,这否定了人类具有自由甚至很大程度上也否定了意志作为主观体验的存在。如果在英瓦根还要坚持自由意志的传统表述,即自由意志就是有选择的话,那他其实还是在肯定人类意志的存在,同时也可以在亚里士多德的意义上看作是一种外在的强迫。受到外在强迫正是说明个体拥有自由意志却没有行动实现的能力,但是之所以被强迫是因为自由意志在自由这方面程受到了限制,才会导致目的与行动的不一致。正如康德认为最高的道德律的表达就是自律 , 每个人的自由意志都是立法的意志 , 每个人出于意志自由为自己立法 。但在决定论中,这种人为自身立法的可能被英瓦根抛弃掉了,于是自律的自由在他这里就行不通。虽然英瓦根应该也赞同这种自由原则,并且可以认为道德责任就是这样和自由意志产生关联的,但是奈何他的决定论是从永恒这自然律自上而下贯穿到人类世界中的,从而不可能为自然提供真正的立法基础。反观在亚里士多德目的论哲学中才能实现这种人类向客观自然的僭越,如果亚里士多德有一种基于现实的决定论的话,那么自由意志才会是其决定论中的应有之意,自然法则和过去事实只是作为伦理学的外在背景出现,而不是英瓦根后果论证中的既定的合取直接通向宇宙的万事万物。我想在这里指出,对于英瓦根来说,如果自然法则和历史不是一种由主观的纯思辨产生的对象(这是显然的),就一定是在指称一种客观而未能亲知的既定事实,这导致他的形而上学没有和伦理学接壤,或者说他的理论根本就没有在伦理学这个专注于实现的领域上得到足够的发展。考虑到其可以成为固执的传统倾向,很可能导致他没有关注到这个时代背景下,自然法则已经不能简单地被当成一个没有局部系统的集合;古代科学早已分解为诸多部门,现代的物理学家也早已将其内容展开成具体的诸方面,英瓦根对其形而上学在这个时代无能为力的泛滥麻木不仁,丝毫没有察觉到形而上学中很多领域已经崩解到具体的科学门类之中了。自然法则在物理学家那里得到了更充分详细的阐释,自由意志在神经科学家那里变为微观实体对宏观道德行为的重要决定作用,而非受只是一种可能的自然规律和一切数不胜数的过去事实的决定,就算英瓦根执意以这样一种方式发展后果论证,也没有对自然和历史事件作出量和质的严格分析,我相信这方面也是可以提出很多质疑的。而指望从当代自然科学的基础建立起后果论证的决定论就更为繁琐了,包括外部事实如何通达并影响内部的神经系统,神经系统自身的结构本身是否包含对其内容的决定等等,这些都是要详细探讨的,仅仅一条看似明显的法则是不可以说清楚的它是如何让人类的选择无能为力的,更何况英瓦根这种聚沙成塔的合取本身不能保证可能导致自由意志的偶然性因素被排除在一切既定之外的,就算其过程明显具有逻辑的严密性,也没有为其无限回退所追溯到的起点一个必然性或足以排除偶然性的充分论证。再者,这种形而上学预设的直观和个体对意志经验那种极为具体亲知的直观,虽然有结果上的矛盾,但这个矛盾不会让人觉得它们在同层面,即不能在对方的论域彻底将其否定为自己最终所导致的一种表象,这导致其各自作为理论的不统一或留有残余,表现为英瓦根本人在自由意志和他的强决定论之间游荡,无法使一种完全压倒另一种,所以才有了本文开头提到对自由意志的信念问题。

更何况,英瓦根预设的时空观既不完全是绝对客观的牛顿式的线性时空本位的,也不是相对论式将运动纳入考量的物质本位的,它诸命题的直观正是因为这种违背现代科学的、被局限于人类经验之中的不伦不类时空观导致的,也就是他从人类自身的对世界变化的感觉经验来塑造所谓的“过去”、“自然”。这么看来自由意志和决定论只是一种不够彻底的形而上学所产生的幻觉,既没有足够强韧的认识论支撑,也没有足够无懈可击地对时间空间作本体论说明,后果论证中存在的只是亲和于人类认识形式的一种让人想要提出质疑时无话可说的预设,显然是不足以将决定论贯彻始终的。就算是古希腊的原子论也不全然是决定论的,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也讲详细探讨过了伊比鸠鲁原子的偏斜运动,揭示其是作为社会伦理的原理而被设定的,是一种伦理学说的基础和推动原则。那么按照因瓦根,如果自然法则可以决定人伦日用的话,那自然中这种偶然性没有道理不同样在人类的意志上得到体现。在古往今来论证形而上学和伦理学的一众哲学家中,英瓦根的后果论证显得有些进退两难,不像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对自由意志有个伦理学上的限制,将伦理学限制在人的领域,成为研究自由法则的学说,不把自然法则和过去事实的客观性轻易牵扯进来,或者只在善的目的下对自然进行探讨;也不像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一样,把伦理学的经验性部分叫做实用人类学,将叫做道德(形而上)学的部分限制在对人独有的理性的探讨之下。这些举措似乎都意味着决定论的自然律本应该交由物理学或者科学解决,人为的自由律部分不应由其支配。假使要把决定论纳入伦理学,只有通过将其转变为道德法则,从理性上对其解释和研究,这样自然中那种规律性才可以得以进入。从这两种途径看来,道德责任是有理由和决定论相容的,当且仅当所谓的决定论以正确地形态真正进入伦理学内部,并且在其中合适的部分发挥作用,以规范的形式和道德责任发生关系,这样,英瓦根的形而上学才能正确地将决定论以一种内部的方式与伦理学问题接驳,而不是直接将本来处于伦理学外部的自然法则看作是一切自由和必然的算不上终极的缘由,把人类史和自然史混为一谈。应该做的是将所谓的自然法则和事实的合取看作是一种伦理学中的背景和舞台,容纳伦理行为诸多可能性的图示或场域,而不是仅仅将其看作一种先天的来自自然的强迫,使得所有伦理主体显得像自然界中无差别的事物一样无辜。英瓦根的理论只能至多作为一种探究的起点,而决不是不变和无疑的前提,这样才使得其后果论证引在具体案例中引发的思考具有其真正伦理学的意义,诸如对认知必要性的探讨在实际的道德情形中责任归属问题等,这类具体的问题才能真正做到伦理学作为实用人类学的目标。

英瓦根一方面建构起了他有名的后果论证,另一方面在他关于自由意志文集中也认为,自由意志是人类的一种特质,意味着只要我们能够自主地作出选择,就需要对这些责任负责。这种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天然相关的思潮的源头很可能来自对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理论的逆向表述,《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三卷中,亚里士多德对"不自愿"行动的两个条件——受强迫和无知——重新加以了界定,由此推进了古代哲学对于道德责任问题的认识与探讨。对于英瓦根来说,这种责任明显同样性来自自由意志不能发挥其作用而被压制的情况,正如在他对选择无能原则的表述一样,道德主体有能力去意志但没有能力实现行动。我们可以认为行动主体在其意志不受本身控制而没有古典意义上人类灵魂独有的意志,甚至完全根本没有意识能力的情况下不用承担道德责任,例子就是法律中不对痴呆者、宠物等对象进行道德追责,这些例子不是在肯定自由意志存在与否与道德责任有无的关系就是在肯定其实现程度高低与道德责任判定之间的紧密联系。

于是由此产生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否定的是自由,但没有否定主体意志的存在,其行动表现的意志不过是另一个主体意志将其作为客体的彰显罢了; 另一种则是连主体意志存在都被否认了,因其没有受人类理性控制的能力,所以在传统的意义上讲是没有自由意志的,只有动物灵魂的原始冲动与激情。这么看来,道德责任通过将自由意志中的理性前提作为支撑才能实现其功能,责任并不是空中楼阁或者海市蜃楼,它要求了有道德理性的行为主体将其自身行动展现到现实中全过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另一种路径则是从康德道义论的角度来理解:当且仅当在第一种情况中,既然行为主体的自由意志是作为被强迫的前提,那么他就有抵抗这种影响自由意志发挥的外在力量的选择,如果行为的主体没有这样选择,那么正是说明他至少应该在部分上负有相应道德责任。这似乎意味着本应与自由意志紧密联系在一起作为同等高度的前提的道德责任在自由意志进行选择过后坍缩成了某个维度具体的道德现实,从而与自由意志的选择在责任上被分开探讨。在遭到强迫时,自由意志如果选择接受外在意志的倾向并作出与其一致的行为,他便对这个行为导致的道德结果不负有责任,而是对自由意志应然选择负有道义上的责任,因为这实际上影响了道德现实和真正道义的实现,但他在行动上没有自由的可能,其意志被更强的因素驱逐而没有展现的载体;如果选择不接受而产生一种消极的悬置态度,比如面对伦理危机视而不见或者例行公事,继续伦理事件发生前所做的非伦理行为,不需要承担道德责任,因为这时不存在伦理主体,所以批评也一般是以“冷血”为主,其有行动自由但是意志没有体现出来,与第二种无人类理性存在的情况一样;如果积极地反抗外在的强迫力量,则自由的选择和道德意志都能被得到体现,是道德主体及其意志的最高实现,于是道德责任在应然和实然层面上都应该被道德主体负责。

英瓦根对自由意志的论证不足以构造一种具体的道德责任,只是从决定论的角度来谈自由意志作为道德责任的前提而和它密切相关,虽然他对言语本质主义对自由意志恋词癖的执着进行了批判,认为近年来有关自由意志、决定论和道德责任的研究受到了言语本质主义的影响,指出这些研究过于关注“自由意志”这个词语,而忽视了其他方面的重要性。他认为能力和责任之间的联系可以延伸到直接行为之外,比如腐败的政客由于其腐败的本性而无法拒绝贿赂。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在于避免形成这种腐败本性的能力。但他仍然没有深入地对道德责任在道德实践中的外在表现的种种进行抽象和分析,而是主要对个人行为后果的重要性和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兼容性提出了重要问题,没有在自由意志的层面去分析道德责任在不同层面的具体体现,所以他对自由意志的探讨没有做到与道德责任详细关系真正完全的建构。但他基于自由意志的神秘性和复杂性将自由意志看作一种超越自然法则的可能,在英瓦根的后果论证推出自由意志与结果论证不相容之后,主张相容论的那批人们当然会奋起反击,认为我们能够超越自然法则的影响作出真正自主的选择。在不破坏英瓦根预设的情况下,想要解决这种自由意志的复杂性,我们可以通过将自然法则在最大限度上引入伦理学以达到一种惊人的连贯性,指望能从神经科学上找到实证证据,这样的证据支持或许有希望将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还有决定论都兼容在自然科学的基础上。

总的来看,英瓦根的后果论证和自由意志存在一种难分胜负的“二律背反”,这与其形而上学假设的不充分和不严密性密不可分,将“自然”和“过去”不加以详细说明地引入其后果论证中,最后导致其不彻底性使得英瓦根的决定论受到了很多反驳,自由意志又由于其经验之外证明的困难也未能被英瓦根完全采纳,导致最后他在两个理论之间摇摆,仅仅只能作出自由意志和决定论不相容的论证而未能对这两个理论之中的任意一个作出足够充分的正确性证明。所以在他以决定论为基础提出道德责任不可能时也只能基于一种未完成的形而上学对偶然性进行失败且自以为是的排除,从而在伦理学中造成了一种否定道德主体存在的消极论证。这明显不是古往今来任何一种伦理学所要做的事情,违背了伦理学的本质,甚至可以认为英瓦根这种后果论证实际上是和伦理学不相容的。而在自由意志上英瓦根缺乏对道德责任中人类有机理性的探讨,仅仅将理性化作功利的理由,把人类完全当作更高目的的手段。当然,在后果论证中他也一视同仁地疏忽了这些与自然截然不同的因素,不将这些伦理学中至关重要内容进行严肃的探讨导致了他形而上学向伦理学的生硬过渡,也使得其对道德责任问题的探讨失去了具体的意义。要想在虚无主义和道德相对论的基础上建立积极的伦理学理论,需要目的论式的对形而上学重建,英瓦根这种试图对自然和人类社会进行极致化简的形而上学归根结底在伦理学上只能表现为对现实的道德、积极的自由以及人性实现的否定,推导出虚无主义和相对主义的伦理学理论。我相信这只是理论建构时所使用的方法论导向的必然结果,是形而上学作为根系长出的大树单方面随意地结出伦理学的果子; 还是伦理学的结果同时作为目的,对其以为基础的其他学科以及形而上学产生规定的问题,才是当代通过诸多学科尝试发展伦理学之前要考虑的重要因素。